使用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受到行政處罰
企查查App顯示,近日,彪馬(上海)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彪馬”)因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被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10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1年8月26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12345政府熱線匿名舉報:反映彪馬(上海)商貿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PUMA”上,利用未成年人作廣告代言,違反廣告法。
經查,公眾號“PUMA”為當事人獨立運營,公眾號“PUMA”內標題為《無畏挑戰,他們是彪馬破格玩家?》的文章為當事人于2021年8月24日發布。該文章中存在“彪馬破格玩家牛某7歲”的宣傳,宣傳中使用了牛某這名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另查明,當事人使用牛某的名義及形象作宣傳是為了給童裝作推薦,吸引更多熱愛運動的孩子關注購買當事人的品牌。
由于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PUMA”上發布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廣告的宣傳,上述宣傳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規定,構成了發布以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廣告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單一媒體上發布,無社會影響,也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情節輕微,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人 民幣10萬元整。
事實上,這已不是彪馬首 次因用未成年人做代言人被罰。早在2020年,該公司就曾因在宣傳照片中出現小童星崔雅涵(阿拉蕾)及單禹豪被罰款2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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